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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武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大明与荷兰就东蕃岛之战善后事宜第三次谈判。
这次卢克不再提做大明藩属国的事了——这里面的水太深,他觉得即便奥兰治亲王亲至,也未必敢决定。
如此,荷兰在谈判中便再次让步,只希望能按照欧洲惯例及价格,赎回被俘虏的荷兰官员、士兵和公民。
大明这边也没想用俘虏获得多少钱。
一则这些俘虏中并没有什么大人物,如大贵族之类的。二则,过去的一年半时间中,大明这边其实已经利用这些俘虏修了不少路。
敲定赎回俘虏之事后,双方便就割地、赔款之事进行了大半日的争论。
以国与国之间的谈判时间来看,用大半日敲定割地、赔款之事不仅不算长,反而算进展迅速了。
只因在谈判中大明这边占尽了优势,荷兰一方则几无优势可言,便只能不断退让,迅速暴露了其底线。
最终,卢克代表尼德兰联省共和国(俗称的荷兰)与大明国签订了《壕镜条约》。
该条约主要有三条——
第一条,尼德兰联省共和国以适当价格赎回在东蕃岛之战中被大明国俘虏的部分人员。
第二条,尼德兰联省共和国将马六甲及周边殖民地割让给大明国。
第三条,由荷兰东印度公司负责赔偿大明国在东蕃岛之战中的损失,及此前二十年该公司殖民东蕃岛所造成的损失,总计一千三百万两白银(约等于一百三十万两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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