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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开始质证,原被告有新证据要提交吗?”瘦法官看向王川和郑毅。
“没有!”原被告答复道。
“原告举证。”瘦法官面无表情道。
王川按照证据目录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担保协议等一一列举,并说明了证明目的。
案子比较简单,借款人童方对原告的证据全部认可,担保人的代理人漂亮女律师面对证据也没有什么说的,全部认可。
“被告举证!”瘦法官例行公事道。
“没有证据。”二被告回复道。
其实瘦法官也知道,案件的问题不在证据上,而在法律适用上,之前他也请教过其他同事,但是大家的意见不统一,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有的同事认为,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既然本案的担保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应无效,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
但也有部分同事认为,虽然本案中房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抵押合同应成立并生效,担保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签完庭审笔录后,王川和郑毅走出了法院。
“郑律师,这案子您觉得法官会怎么判?”王川一边走,一边问道。
“这案子比较简单,证据充足,但是唯一的硬伤就是房产抵押担保没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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