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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徽商的资本最雄厚,而徽州同时也是中国奴隶最多、所受的奴役最严酷的地区。各家大姓,都蓄有大量的奴仆用于“营运”。明代各类史籍中提及的工商业劳动力,特别是官吏、地主、大工商业主在工商业中的劳动力,很少不是奴隶。类似“勋戚之家纵令家人开设店肆”,“今豪势之家用仆开店”之类的奏疏实是举不胜举。明代的各类小说,如《儒林外史》、《醉醒石》、“三言”、“二拍”等,凡是叙及行此事的,几乎都是奴隶。如《警世通言》中所讲的宋金,《醉醒石》中所讲的陈篪,都养了几个至几十个家丁专做私商勾”。

直至清末,曲阜孔府还蓄有经营着数十种手工业的几百名农奴工匠。掌握了土地并垄断了重要工商业的地主、官吏豢养了大批充当鹰犬的奴仆,将大批农民沦为各色农奴。如东汉至隋唐的部曲、徒附,唐宋之际的地客、火佃,明清的佃仆、雇工人等等。因此,以奴隶为其生产、经营骨干的中国各类地主工商业也同时基于农奴制度之上。奴隶制和农奴制之间的相互补充、协同。付衣凌先生说:“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凡是商业发达的社区,奴仆也跟着盛行起来。明清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江南、闽粤等省,同时也是蓄奴最多最严重的地区。”

清代后期对蓄奴制度进行削弱。清律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实际生活中,地主拥有不同程度的超经济特权,欺压凌辱佃户的行为,极为普遍。1727年,河南巡抚田文镜鉴于地主视佃户为奴隶,私刑拷打,淫其妇女,地方官徇私助虐,请求朝廷立法禁止。吏部和刑部议定例文: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80;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清律中,低于凡人的还有雇工和贱民。雇工不是自由的人,他对雇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其劳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改‘雇工人’的律例,使大批农民工向着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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