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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民军起义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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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四年,岁次丙午十月吉日,中华国民军南军革命先锋队都督龚,奉中华民国政府命:

照得鞑虏,原系东胡异族,游牧贱种。自汉、隋、唐、宋以来,久为我中华汉族之寇仇。有明末造,鞑虏逞其凶残悍恶之性,屠杀我汉族二百余万,据我中华,窃我神器,奴沦我同胞。我黄帝神明之胄四百兆之众,隶於奴界,巳二百六十年於兹!汉族为亡国之民,中华隶犬羊之宇,凡我叔伯昆仲诸姑姊妹,曷任伤心。太平天国起义师於广西,誓必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以雪灭国之耻。乃曾国藩、胡林翼等,不明大义,罔识种界,认盗为父,呼贼作君;竭湘军全力,自戕同种,致使汉族得恢而复堙,胡氛将灭而又振。湘人之罪,涸洞庭之水,不能洗其污;拟衡岳之崇,不能比其恶。凡我湘人,实无以对於天下!今者言清种界,特兴讨罪之师,率三湘子弟,为天下先,冀雪前耻,用效先驱。特数鞑虏十大罪恶,昭告天下,以申挞伐。

鞑虏逞其凶残,屠杀我汉族二百余万,窃据中华,一大罪也。

鞑虏以野蛮游牧之劣种,蹂躏我四千年文明之祖国,致列强不视为同等,二大罪也。

鞑虏五百余万之众,不农不工,不商不贾,坐食我汉人之膏血,三大罪也。

鞑虏妄自尊大,自谓天女所生,东方贵胄,不与汉人以平等之利益,防我为贼,视我为奴,四大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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