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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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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大明初期实行的“开中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北方边境地区的开发建设尤为有效。

为此,朱元璋曾经特意制定律法规定:“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有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

这一律法的出台,在当时极大的震慑了官僚权势阶级妄图染指盐引谋利的企图,对开中法的实行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自朱元璋死后,开中法在大明权贵及各方利益集团的眼中,已然成为了他们权力寻租的目标。

成化、弘治年间,由于私盐盛行,权贵等又随意向皇帝奏讨占窝、垄断开中。

造成盐引的派发量大大超出了盐业的产能允许范围,这迫使大量边地商人空有盐引,却无盐可领,只能在盐场等待新盐的产出。

有的人需要等待守支数十年的情况出现,这极大的打击了边商输粮支边的热情。

从而导致开中法的执行变得举步维艰,很难再像洪武、永乐年间那般良好运行。

明嘉靖十三年,户部给事中管怀里总结了开中法被破坏的危害。

大明弘治五年,时任孝宗皇帝户部尚书的叶淇提出了纳银领取盐引的办法,即“折色法”。

从此规定商人们以后不需再将军需运往边镇,只要向国库缴纳银两,就可获取盐引。

虽然,大明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年之内就为国库增加了百万两白银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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