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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据1980年7月21日《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复查报告》:“在全国清查“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斗争中,共触及了二千一百人,逮捕九十二人,隔离六十二人,停职反省七十三人。到1956年底,绝大部分作为受胡风思想影响予以解脱,正式定为‘胡风反革命集团‘分子的七十八人(内有党员三十二人)其中划为骨干分子的二十三人。到1958年给予停职、劳教、下放劳动处理的六十二人。”

1965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胡风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1969年又加判为无期徒刑。胡风不是完人。他的思想、作品都有缺陷,他孤高自许,目无余子。他和许多文艺界同仁不能友好相处。但胡风没有反对过共产党,更不是反革命分子,他真正的罪名是和江青争论:文艺界的指导思想,是毛泽东思想还是鲁迅的思想?而这个“罪行”又上不了台面。当法院宣布判他十四年徒刑,形式主义地虚伪地告诉他可以上诉,可以请辩护人时,胡风说:“这次判我十四年,材料在哪里呢?我为了维护党的威信,不但不上诉,甚至都不愿辩护,只是心安理不得!”

“文革”高潮中,由荷枪实弹的解放军押送,把胡风和他的夫人梅志转到了位于四川省芦山县苗溪的劳改茶场,住进山上一座孤零零的小屋。在这里夫妻还能在一起,一年多后被分开。胡风被关押在成都的看守所,一度单人囚禁。1969年5月,他因十四年刑期已满,给军管会打报告,要求出狱,得到的答复却是“关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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