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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是和现代的观念完全不一样的。

但是家长制的最后历史形式——封建家族已消亡很久了,社会的单位不再是由一个共同祖先的全部子孙组成的家族或氏族,而是个人,或最多是一对夫妇加上他们未自立的子女。现在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而不是家族的。子女长大以后就与父母的职业或财产无关。倘若他们分得父母的金钱资产,这也是出于父亲或母亲的意愿.而且并非由于对全部财产的所有和管理具有发言权,通常只是由于某一部分财产的享有具有独占性。至少在英国父母亲有权取消他们子女的继承权,并把他们的财产留给外人(从限定继承权或财产授与权来看有障碍者,不在此列)。通常认为较远的亲属是和家族完全脱离的,和家族的利益毫无关联。他们对于比自己富裕的亲戚所大抵具有的唯一权利,就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可以优先得到适当的职务,并在有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取得某些帮助。

社会结构如此重大的变化肯定会使财产继承的依据产生很大的差异。对于没有遗嘱就死去的人的财产给予他的子女或近亲,现代著述家们所持的理由通常有如下两点:一是法律认为这种处置办法更接近于死者的心愿;二是让一直同父母一起过富裕生活的人一下子失去丰饶的享受而陷于贫困,会使他们感到痛苦。

这两种论据都有一些说服力。在死者未留下遗嘱,无人能知道他打算如何处理时,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按父母或保护人的责任来对待这些子女或抚养对象。然而,因为法律不能就个人的各种权利要求作出决定,它必须按一般规则行事。下面考察一下这些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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