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的收入并不必然需要较多的警察来保护,虽然有时会这样。无论是以保护所耗费的劳动和资金作标准,还是以任何其他明确的事物作标准,都不存在上述那种比例,或任何其他可以确定的比例。如果我们要估计每个人从政府的保护中得到的利益,我们就必须考虑,如果撤除政府的保护,谁遭受的损失最大。假如能回答这个问题的话,则答案一定是:遭受最大损失的是先天或后天身心最弱的人。这种人几乎必定会沦为奴隶。所以,如果我们所讨论的公平理论有任何公平可言的话,那些最没有能力帮助或保护自己的人既然最离不开政府的保护,就应该支付保护价格的最大份额,而这正好与公平分配的本意背道而驰,公平分配不是要仿效大自然造成的不平等和不公平,而是要纠正这种不平等和不公平。
必须把政府看作是全体人民的政府,真正重要的问题并不是弄清谁从政府那里获得的利益最多。如果某个人或某一阶层的人得到的利益很少,以致有必要提出上述问题,则出毛病的不是赋税而是其他事情,应核做的是消除毛病,而不是放任它不管,把它当作要求减税的理由。通常在为某项大家共同关心的事业捐款时,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能力捐款,一般认为,大家在这样做时便是公平地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也就是说为共同的事业作出了平等的牺牲;与此相同,这也应该是强制性捐助的原则。为该原则寻找精巧或深奥的依据,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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