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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代价才对。自土地税问世以来,凡购买土地的人,就必须缴纳土地税。所以没有任何理由把土地税看作是对现在的地主征的税。
只有当土地税是特种税时,以上议论才适用于土地税,若从地主那里征得的税款与从其他阶级那里征得的税款相等,则以上议论就不适用于土地税了。例如在法国,对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和收入(动产和专利)也征收特种税,假如土地税不比其他税高,就没有理由认为国家对土地收取了租费。但是如果土地除了按与其他财产相同的税率纳税外,还必须向国库另外缴纳一笔税,则这超出的部分严格说来就不是赋税,而是国家保有的一份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只对地主征收土地税,对其他阶级不征收特种税。所以,全部土地税不是赋税,而是一种租费,如同国家保有的不是一部分地租,而是一部分土地一样。正如每个共同承租人担负的地租不是其他共同承租人的负担那样,土地税也不是地主的负担。地主无极因土地税而要求补偿,也无权要求把土地税算作其应缴赋税的一部分。象现在这样继续征收土地税并不违反“赋税公平”原则。
接下来我们将考察赋税公平原则在多大程度上可应用于间接税,并考察在应用于间接税时应作什么修改。
第七节 落在资本上的赋税不一定都应加以反对
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课税原则外,有人还提出了另外一项课税的一般原则,即课税的对象应该是收入而不应该是资本。赋税不侵蚀国家的资本额,当然是极为重要的;但赋税侵蚀资本,与其说是特定的课税方式的结果,还不如说是赋税过重的结果。赋税过重到一定程度,即使最勤劳的人也会破产的,特别是当赋税随意变动,以致纳税人不清楚自己将可以保有多少收入时,或者当由于课税,勤劳和节俭反而成为不合算的事时,情况更是这样。但如果可以避免这些错误作法,如果所征收的税额不超过当今赋税最重的国家征收的税额,就不必担心赋税会使国家丧失一部分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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