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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是完全相等的。在一种情况下,是对价值100镑的酒或丝绸的需求,在另一种情况下,是对具有同样价值的面包、啤酒、工作服、燃料和其他物品的需求。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社会上的劳动者会多出价值100镑的社会产品在他们之间分配。我的消费减少了100镑,我的消费力转让给了劳动者。如果不是这样,我减少了消费而并不能使别人消费得多些,则这显然是有矛盾的。生产未减少时,一个人所少消费的东西一定会分配给另一个人,因为前者把购买力转移给了后者。在这种假设的情况下,我的消费不一定最终会减少,因为我所雇用的劳动者会给我造一座房屋,或为我将来的消费制造出一些别的东西。但无论如何我推迟了我的消费,将我在当前社会产品中所应享有的那一份额的一部分转给了劳动者。如果过一段时间我得到补偿,这不是来自现有产品,而是来自随后增加的产品。因此我让别人消费更多的现有产品,而且使劳动者有力量来消费这些产品。

济贫法可以最有力地证明与此相反的学说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不论我花钱购买物品供自己消费,还是拨出一部分以工资或施舍的形式供劳动阶级直接消费,对劳动阶级都同样有益,那么,既然我的非生产性花费对劳动阶级同样有好处,而且我还能由此而得到享乐,又怎样才能证明要我出钱供养贫民的政策是正确的呢?如果社会能使鱼与熊掌两者兼得,它又何乐而不为?但常识告诉每一个人,就他个人来说(他并不能看得更远),他所缴纳的济贫税,实际上要从他本人的消费中节省出来,而且并不会因支付的提前或推迟而使两个人能吃同一碗饭。如果没有让他缴这种税,因此他能自己花这笔钱,则贫民所占有的国家总产量的份额会相应减少,他本人则可以相应地多消费一些。只偿还由别人提供的垫款,对劳动的需求是毫无贡献的;这样花费的钱,对劳动阶级的就业来说,全部结果只不过等于零;它只能靠牺牲已经存在的其他就业机会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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