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元代是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而要知道蒙古族原来没有文字,也没有成文的律法。
到了铁木真时,才开始用畏吾儿字拼成蒙古语,并将他的训令写成法规,叫“dà fǎ令”,蒙古语叫“大扎撒”。
从它流传下来的条文看,其内容从饮水吃肉到处置俘虏无所不包,是一种较为原始的法律形式。
忽必烈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后,下诏“仪文制度,遵用汉法”,并着手制定元律。
元朝的第一部新律叫《至元新格》,它是由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主持制定,于至元二十八年刻版颁行的。
它不按唐律篇章结构,是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的。
“条格”即敕,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到了元仁宗时,才将有关风纪九九藏书网的条格彙集成一部《风宪宏纲》。
此后的元英宗虽然在位仅有三年,却制定了两部元朝重要的法典。
一是《大元通制》,包括制诏、条格、断例等部分,是皇帝诏令和案例的彙编,有刑事、民事、行政、军事等方面法规,内容比较丰富,总结了元世祖以来60多年的法制事例。
二是《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江西宣抚使编集的,但已“呈迄”中书省,并经中书省核准下达各地“照验施行”的,应当认为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是地方政府的一部法规彙编。
这部法典完好地保存到现在,记载了当时元代社会生活、政治法律制度的许多珍贵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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